电子器件

电压偏差的允许值

  1.根据《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》(GB12325-2003)规定:

  (1)35kV及以上供电电压正、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标称系统电压的10%。

  (2)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±10%。

  (3)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+7%、-10%。

  (4)对供电电压允许偏差有特殊要求的用户,由供用电双方协议确定。

  2.根据《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》(GB50052--1995)规定,正常运行情况下,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宜符合下列要求:

  (1)电动机为±5%。

  (2)照明:在一般工作场所为±5%;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,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,可为+5%,-10%;应急照明、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为+5%,-10%。

  (3)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±5%。